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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干货】0基础小白也能看懂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下)

镇长助理 大树镇长 2021-07-04


本文主要梳理十八大以来,在司法领域完成的改革措施。


上文【点击此处可阅读】已讲解完司法的专业化和去地方化改革,本文继续讲解剩余内容。


01


今天,“史上最富法官”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副厅级)被逮捕,此前调查显示,其一家三口拥有的资产合计超过18亿。她曾经最得意的言论便是“一分理没有,找我不会输;但有三分理,保你一定赢”。


她这句话,威力究竟何在呢?


曾经春风得意的张家慧


钟主任这里有个小剧本,供大家参考。纯属胡说八道,大家千万别当真。


某一天,海南当地一位赫赫有名的企业家来到张姐的办公室诉苦:张姐啊,我们企业这些年也为海南的经济建设做出了不朽的贡献,每年光纳税就XX亿,还创造了XX个就业岗位。可是我们最近遇到麻烦了,外地一家企业咬着我们告,涉案资金10亿。你可要为我们海南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啊!当然,这个驾也不是白保的。您看,这里有一张银行卡,上面有1500万,请院长笑纳。事成之后另有重谢。


张姐:这个案子挺难办的,真的。


企业家:1600万。


张姐:司法活动要依法的。


企业家:1700万。


张姐:我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企业家:2000万,再多我拿不出来了。


张姐:下不为例。


读者们可能以为接下来张姐就亲自审案子判被告胜诉,或者把审案子的法官叫到办公室打招呼。这就naive了。


别忘了,一审案件是可以上诉的。如果张姐判被告胜诉,原告肯定要上诉啊!上诉了,案件去了最高法,搞不好就败诉了。企业家送了钱还输官司,第一反应拿着材料就去中纪委举报张姐了。事不能这么办,得像张姐那么办。


举报材料中的张家慧


张姐把海南远一点的某市中院院长叫到办公室来,说:


小王院长啊,在中院工作多少年了?十多年了,辛苦你了。最近我们审委会有个专委的位置腾出来了,你还是很有希望的。最近好好努力,不要让组织失望。


小王院长听见这话就向张姐表态,感谢张姐的知遇之恩。


然后张姐把案卷拿出来,说,最近我们省院遇见一个案子,标的额10亿。按规定应该我们高院一审,但是考虑到也应该给你们基层一些表现的机会。所以这个案子你就拿下去研究研究,过几天我就把这个案子的管辖权转移到你们中院。组织和人民考验你的时候到了。


在这里,张家慧运用了管辖转移权


小王院长:请院长放心。我回去就组织我院最精干的审判力量来审案。由我本人亲自担任审判长,两个副院长担任审判员,民庭的庭长当书记员,一定把这个案子审成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铁案,向组织和人民交一份满分的答卷。


张姐:我个人认为,被告的诉讼请求比较合理。可以考虑适当支持。只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然后小王院长回去审案,被告胜诉,原告上诉至省高院。张姐一纸判决,小王院长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张姐成功为海南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下文中,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就是为了解决上文中,庭审流于形式,背后活动压倒庭审决定案件结果的问题。


02


法律制度层面的改革


(一)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改革


改革前:庭审流于形式。


影响:庭审、证据的重要性有所增加


以下是详细介绍:


庭审不能决定案件结果,核心原因是法律规定不足,存在许多法律漏洞。审判权的使用者——法院的行政领导、法官等——就能用自己的权力填补法律的漏洞。谁享有这个权力,谁就说了算。


其次,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家长制在观念层面依旧存在。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到民营企业,谁是单位、部门的一把手,这个单位就会受到他的重大影响。因为这种观念依然较为流行,司法部门亦未能免俗。譬如,张姐是省高院副院长,省高院相关分管领域就是她说了算。


对这一问题,相关文件只是提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并通过开会、宣讲等形式进行落实。问题可以说被重视了,可另一方面,还没有较为具体、明确的制度性措施。

(二)公益诉讼改革


改革前:部分领域的公共利益只能由相关行政机关保护,其他机关和个人不能自己直接“多管闲事”。


改革后:检察院和部分社会组织可以直接通过诉讼保护公共利益。


影响:更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以下是详细介绍: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由法定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被告是行政机关的公益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益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



2012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时修正,规定了特定主体有权提出公益诉讼。2015年,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


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包括,自然资源、环境保护领域;食品和医药领域;国有资产领域(含国有土地出让)。检察院有权提起任何一种公益诉讼。其他组织限制较为严格,且不同领域的组织限制不同,暂且不表。


公益诉讼制度产生的原因在于,现代社会由于科技发展,产生了独立的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最终指向每个个体的利益,但又超越个体利益。如果不明确这一社会利益的产权,无人会为之负责,许多影响范围大的事故便不能提前预防,最终损害较大范围内不特定个体的利益。


三峡库区首例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上诉案——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以前,对这种社会利益负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这些机关是唯一的监管者,垄断式的权力分配必然导致不作为、滥作为。公益诉讼增加了相关领域的监管主体,并有利于增加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


2012年之前,许多地方也曾经进行过公益诉讼的试点。检察院和社会组织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当时爱管闲事的社会组织……很多都是外国人资助的,它们胜诉之后就喜欢在外媒上面搞些让人不愉快的新闻。因此许多法院吸取教训,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一律不接受。现在立法层面对有权提出公益诉讼的组织限制较严格,也有吸取这一教训的缘故。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一直面临着一个问题:自己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很多国家抓人、告人的机关往往是一体的,单独设立公诉机关的国家较少。如,韩国、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一个机构享有中国公安部、检察院、司法部三个部门的权力。相对来说,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中国检察院的职能确实有限。


美国联邦司法部


综上,一方面,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确实于公益有利,公益诉讼制度试点期间的效果也证明了这一点。


另一方面,检察院需要刷存在感。于是,检察院当仁不让的成为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力。


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简单来说如下: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益诉讼范围内有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导致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时,检察院向主管该领域的行政机关——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等——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停止不作为或滥作为。


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期限内不搭理时,检察院将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对公益的维护。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在于,被告是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主体,检察院没有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


最高检第33次检察开放日上,“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的标语


可以看出,检查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对行政机关进行了事务层面的监督。这也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新阐释。公益诉讼从无到有,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增加。但检察建议的效力也体现检察权在行政权面前依旧较为弱势。


(三)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和值班律师改革


改革前: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后,是否从宽处理由法院决定。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从宽处理,或从宽处理力度有限。犯人由此对国家机关不信任,不情愿坦白,拉低刑事案件效率。


改革后:认罪认罚从宽后签署的文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影响:激励犯人坦白罪行,提高办案效率。


以下是详细介绍:


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有制度,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制度化。


具体内容为: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下简称,具结书)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此时,这一量刑建议对法院有拘束力,法院也可以采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作出裁判,提高办案效率。


这一制度有利于使一些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解决,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让国家机关集中精力应对大案要案。


认罪具结书格式


具结书需要国家机关(侦查阶段为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为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三方签署。这使得不符合派遣法律援助律师,又没钱自行聘请律师的人不能签署具结书。


因此,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即,在看守所、法院、检察院派驻24小时值班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同时进一步保护人权。


(四)简易程序改革


改革前:没有简易程序,案件无论大小都得按照普通程序进行。


改革后:简单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办理。


影响:诉讼效率增加。


以下是详细介绍:


此次司法改革前,审判程序只有普通程序,即,合议庭需要由3个以上审判员组成,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阶段都必须进行,从起诉到宣判时间比较长。


在许多一审法院的庭审中,往往只有审判长是真正负责案件审理的。剩下的要么是凑人头、对庭审一脸茫然的人民陪审员;要么是一边看着自己主要负责的案件文书,偶尔抬起头做审判状的其他法官。过去,一些连人民陪审员都养不起的法院会直接从街上拉人头凑人数。这些法院的门口也有许多人长期盘踞,以凑人头过生活。


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


此次司法改革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允许法院对一审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对审判人员、程序、期间进行简化。包括,允许一人独立审判,简化调查程序直接进行辩论,缩短审判期间等,提高了绝大多数的案件审判效率。


之后,民事诉讼中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中增加了速裁程序,对简易程序进一步进行了简化,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了案多人少的压力。



如,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则某甲触犯交通肇事罪。这种案件的行为人往往是生活中的“好人”,导致事故纯因过失。如果某甲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法院可以采用速裁程序,由一个法官审判,跳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直接按照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如今,速裁程序从起诉到宣判最长只需要15天。这种高效的“走程序”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


(五)财产没收之诉和缺席审判


改革前:犯人死亡后,对其罪行的追诉即告终止,赃款留给实际占有人享受。


改革后:部分罪行,犯人死亡也不影响赃款追缴。


影响:相关领域中,“牺牲一个,幸福全家”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般情况下,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前,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物,只能查封、扣押、冻结,防止相关人员转移财产,并不能直接没收——此时并没有实锤财产所有人是罪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


这种制度设计是法治原则的要求,但由此也产生一些问题。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知自己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认为,与其人财两失,不如自杀。这样,刑事诉讼程序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必须终止,对涉案财物的没收也就不了了之了,已经转移的财物更是追不回来了。


其次,中国一向有“要钱不要命,要命不要钱”的传统。既然当事人已经交了命,一般也就不追钱了。实践中,一般嫌疑人自己了断,国家机关也不会赶尽杀绝,犯罪所得姑且也就留给他的家人享受。


一位伟大领袖说过,认真好啊,世界上的事,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最讲认真。十八大之后,中央开始讲认真,自然对上文这种不认真的行为不能容忍。怎么审,那是能力问题;审不审,那是态度问题。人死了就不定罪、追缴违法所得,这个态度就有问题。


财产没收之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新制度,具体内容为,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缉后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死亡,依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2018年的任润厚案,是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某些职务犯罪的行为人本着“牺牲一个,幸福全家”的想法,狠捞之后自杀或者跑路,赃款留给家人潇洒的行为。毕竟在从前,行为人死亡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赃款自然也就不了了之了。其次,这一制度可以从财力上打击恐怖犯罪。


但是,这一制度也有缺陷。财产没收之诉主要针对财产,没有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实践中,外国司法机关经常以财产所有人没有被定罪,法律上仍然无罪为由,拒绝拒绝帮助我国追缴已经转移到海外的财产。


因此,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增加了缺席审判制度,让已经逃往海外的人隔空接受中国法院审判,定罪量刑。然后中国政府拿着判决书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帮助追缴财产,实现一条龙服务,方便海外追赃。


2015年,李华波案,其为我国司法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成为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之后“海外追赃第一案”。李华波最终被遣返回国。2018年,缺席审判制度让海外追赃更为便捷。


(六)《刑法》第九次修正


改革前:许多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没有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一些罪名较为轻微。此外,实践变化也导致一些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


改革后:新增许多罪名,扩大了已有罪名的处罚范围。


影响:促使刑法与时俱进


以下是详细介绍: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通过,对《刑法》进行了修正。修九体现了许多新时代特色,其中的重点如下。


1、严厉打击恐怖活动。


修九中,将许多恐怖活动的帮助犯、预备犯列为独立的犯罪,基本全面覆盖了这一罪行的帮助行为和预备行为,并对恐怖活动规定了较一般犯罪更严厉的诸多量刑情节。如,单独设立“帮助恐怖活动罪”。


这一罪名甚至包括被抓到恐怖组织中扫厕所搞后勤的人员。扫厕所、做饭也是帮助嘛。只是这种情节的刑罚比较轻微,不至于进监狱。实践中常发的资助、帮助运输人员、制作旗帜标语等行为,处罚力度就比较重了。


“地下钱庄”往往是恐怖犯罪活动的资金助力


这一修订的原因在于,这一领域斗争形势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对这一领域斗争力度加大,注重抓早抓小,许多人员尚未实施犯罪就被抓住。预备犯、帮助犯一般情况下要降低处罚力度,前一类人员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将预备犯、帮助犯单独列为犯罪,有利于扩大打击范围,增强打击力度。这一修改可以看出我国对恐怖活动的斗争决心和力度!

2、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主要体现在增加一些新罪名,并增加已有罪名的处罚范围。


新罪名包括,斡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这两个罪名都不要求主体是公职人员。前一罪名针对收钱后帮人牵线搭桥办事的中介,后一罪名针对自身就手眼通天、能办成事的能人。


图中情况即“利用影响力受贿”。

在诸多法律漫画中,红色公章已经成为了“影响力”的象征


在修订前,这两类人只能以贿赂犯罪的帮助犯处罚,这样处罚较轻。在公职人员本人不受贿也不知情时,甚至双方都能免于被定罪。现在,公职人员自身干净时,也能单独定这两类人的罪,确保公权力的正当履行。


其次,传统的贿赂仅处罚最典型的权钱交易,即,拿钱办事。当然,拿钱的方式可谓花样繁多——收干股、让亲属吃空饷、低价买房等等。


如2013年的李新民贪污案,就是用的低价买房的手段


但是,这些都是低端操作。真正的高人不是临时抱佛脚,而是平常多烧香。临时抱佛脚,你很可能是抱不上的。事情来了才去送钱,领导知道,收了你的钱就得给你办事。到那个份上,没人会帮你的,想送钱都送不出去。


而且,这种行为在原先都被认定为犯罪。现在反腐倡廉力度这么大,领导不敢这么搞。功夫在平时啊!平常没事多去领导家里走动,送钱送物。关键时刻你不送东西,领导也会帮你办事的。


比如,张三平常烧香烧得好。要提拔个小干部或者中层干部,领导马上就想起来,小张不错嘛!小张很懂事嘛!小张很了解玉座金佛的基本原理嘛!又比如,有人反映张三特别坏,经常干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领导一句话就否了:“不会的!怎么会呢”。其他人要是识趣自然就闭嘴了。


图中即“烧香行为”,借贺喜之名,行贿赂之实


原先,这种烧香行为不认定为犯罪——烧香只拿钱,不办事,不符合受贿罪“拿钱办事”的构成要件。现在,这种烧香行为也被认定为犯罪了。在纪委监委通报中经常出现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礼金”、“收受被管理对象的财物”,说的就是这种烧香行为。


3、完善男性性权利的保障。


过去,14岁以上男性的性权利可谓一文不值。强奸罪只保护女性,猥亵妇女儿童罪保护男童。男人过了14岁,性权利就不受刑法保护。(镇政研室的钟主任补充:从法律上说,女性过了14岁就是妇女了。手动滑稽。)


有些人可能质疑,成年男性不会被侵犯性权利。这就图样图森破了。实践中,有些传销组织里面就有专门抓来或者骗来当性奴的俊男,需要用的时候灌药就行。当然,长得不好看的男读者就别羡慕了,你落到传销团伙手里也就是打扫厕所的命。


2015年,53岁果园大爷遭受性侵案


过去,这种将男人当性奴的行为基本不受刑罚处罚。顶多玩的太过,行为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定个故意伤害罪,聊胜于无。同种行为,如果对象为女性,最高是可以判死刑的!差距非常悬殊。现在,修九将“猥亵妇女儿童罪”变更为“猥亵他人罪”,侵犯14岁以上男性性权利的行为都可以纳入此罪的处罚范围。善莫大焉。


4、其他适应社会新变化的修正


第一,新增专门罪名。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考试作弊,客车超员超速,飙车等行为均有专门罪名处罚,以适应社会新变化。


由于修正案中对于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没有明确说明,因此,两高的《解释》明确了在高考、公务员考试等四类考试中作弊属于犯罪


第二,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废除了免责条款,即,“为了解救而收买,不阻碍其返乡的,可以不处罚”。接下来这个罪的发展方向是提高处罚力度——此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3年,还有一堆从轻条款。


司法实践中,买个女大学生最多3年,买个大熊猫却可以判无期,这能行吗?虽然大熊猫市场价格比较高,但在法律层面,人的价值肯定高于动物。这种刑期设计不太合理。


此外,针对拐卖行为的罪名应扩大保护范围,把成年男子算进去。实践中,拐卖男人去黑煤窑做苦力的事情也经常出现。对这一行为,一般按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终究有点不伦不类。


03


文章很长,内容很多,感谢各位对钟主任的支持。希望这些干货,能增进大家对司法和司法改革的了解,在专业人士前也能挺起腰板,不至于被“带进沟里”。


本系列文章并未涉及纪检监察改革中,检察院反贪局并入纪委监委这一内容。这将留待以后由专文介绍,敬请期待。


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回应经济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采纳业已成熟的研究成果,在司法领域完成了许多积极的改革措施。其中,司法专业化、去地方化取得较大进展,并建立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们期待,在新的伟大征程上,司法能够不断与时俱进,适应新的时代要求,为实现伟大梦想提供充分保障。同时,我们也希望更多的积极变革能够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建立系统完善的中国之治,使制度之光横扫过去2000年的封建阴霾,让14亿中国人享受到现代社会的制度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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